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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3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3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3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3号

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未对施工单位(宁夏坤威机械河北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商作业人员持有焊工技能证审核把关不严,对承包商入厂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由总经理王焕雪签字确认;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王焕雪、电气维修主管杨军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综合类15.B级裁量阶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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