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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科3-1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科3-1号
杨 军: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作为火灾发生当天带班领导,负责当天的生产和安全,未向主要负责人(王焕雪)报告施工作业情况,未对承包商入厂施工开展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作业现场焊接作业掉落至皮带上易导致火灾发生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以上事实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指令书》;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和总经理王焕雪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综合类15.B级裁量阶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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