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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工贸4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4号
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480万条/全钢载重子午轮胎配套建设10万吨/年钢丝帘线、8万吨炭黑/年项目于2018年开始生产,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主要证据: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由安环代理负责人张君签字确认;证据二: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周晓东、安全环保部代理部长张君、炭黑车间主任赵宏义、钢帘线车间主任张海涛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三:其他证据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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