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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05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5号
宁夏晨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厂区内石灰石大棚钢结构工程存在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姜某(隶属于承包公司宁夏晨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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