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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7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3号
发文字号: (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3号

(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3号

宁夏国顺泰新型碳材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国顺泰新型碳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宁夏国顺泰新型碳材有限公司将洗煤车间租赁给宁夏松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只签订了《租赁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主要证据有: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4〕工贸二科41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总经理杨国雄签字确认;二、询问笔录和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

2024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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