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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4号
(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4号
宁夏松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松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宁夏松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的宁夏国顺泰新型碳材有限公司洗煤车间出入口未设置车辆限速标志;2.洗煤车间作业车辆铲车未安装声光报警器。主要证据有: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4〕工贸二科41-1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总经理梁松宇签字确认;二、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证明你公司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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