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15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15号
廊坊市广阳区达民加油站平罗县宝华能源站 :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廊坊市广阳区达民加油站平罗县宝华能源站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企业动火作业票中气体检测分析人员未签字,动火作业票安全措施中填写现场配备灭火器2台、灭火毯2块、消防蒸汽带或消防水带1个,现场实际均未配备,作业票填写与现场实际不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填写动火作业作业票并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管理,属一般隐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共2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张、动火作业票复印件1份等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