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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14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14号
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行为一:宝马药业公司单氰胺水解车间现场气体报警器频繁报警,氨气报警器显示14-23PPM、二氧化碳报警器显示454-969PPM,报警信号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建立独立的GDS系统,无法进行图形显示和长时数据存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要求,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行为二:2024年6月27日单氰胺水解釜清渣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票均由一人签字办理填写,现场单氰胺水解釜受限空间作业管线打开后使用塑料纸封堵,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进入反应釜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四名作业人(李正林、侯登和、谢彦明、张福宁)均未取得受限空间作业证,宝马药业公司未有效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行为三: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现有员工59人,上一任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离职后,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至今未招录。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4〕危化一22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应急现决〔2024〕危化一22号)、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2张、受限空间作业票复印件1份等。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肆万元 (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你单位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拾叁万元(1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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