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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5号
( 平 )应急罚〔2024〕工贸二科05号
宁夏南博工贸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南博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公司建设炭素生产线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未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主要证据有: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4〕工贸二科46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总经理马力清签字确认;二、询问笔录和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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