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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23-0082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标  题: 【意见反馈】关于对《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收益内部分配暂行办法》等五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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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关于对《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收益内部分配暂行办法》等五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依据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平罗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平党办发〔2023〕21号)精神,规范推进试点工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收益管理分配使用暂行办法》等五项暂行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我局拟定的《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收益内部分配暂行办法》等五项暂行办法初稿经县委政研室、财政局、农改中心、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以及法律顾问征集意见建议,于6月24日-7月25日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三、征求意见结果

(一)财政局提出参考意见如下:

《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收益管理分配使用暂行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所有的,其入市收益归政府所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辖区内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第六条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要统筹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村集体提留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收益的50%,其余的以股权量化的方式可用于本集体经济成员分配。”第八条修改为“属乡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统一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已采纳。

(二)司法局提出参考意见如下:

1.《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1)第七条第一、二款中“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百分比例缴纳”,前缺乏定语,应该明确“按土地增值收益的百分比例缴纳”,建议修改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百分比例缴纳”。已采纳。

(2)第十条第二款表述存在歧义,且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执行,建议对互换土地不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对互换后,再次转让所得按规定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未采纳。

(3)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议明确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已采纳。

2.《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收益管理分配使用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十二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裁定后,再进行分配”的规定,在实际适用中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裁决权利,建议修改为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已采纳。

3.《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送审稿)

(1)第十六条第(三)项中,使用期限届满,不宜直接进行办理注销登记。建议:加入宽展期限的规定。已采纳。

4.《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1)第八条第一项“借款人及抵押人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建议修改为“借款人及抵押人为抵押物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已采纳。

5.《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异地调整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1)对异地调整,建议增加公示条款,对异地调整的地块、复垦面积、调整方案予以公示,便于所在村集体成员知情、监督。已采纳。

(三)其他单位、乡镇。、市民均无意见。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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