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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77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5日
标  题: 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补偿和重新承包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平农改领字〔2013〕6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补偿和重新承包保障(暂行)办法

平农改领字〔20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积极探索农村经营管理新路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县二轮承包地已确权的农户,按照《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自愿退出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愿退出二轮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与利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补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同时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

(二)统一管理原则。退出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土地要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三)评估收储原则。农户退出承包经营权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

(四)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要符合承包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四条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全体家庭成员和村委会同意;

(二)按照整体规划需整村整队进行土地流转的;

(三)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

(四)长期外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最低生活保障的。

下列情形的农民不允许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纯依靠土地生存,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对外有债务无力偿还的;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众原则上不允许退出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五条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要明确退出承包地的事由、地址、面积。申请表须由全体家庭成员(承包地所有人)按手印、签字。

(二)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退出承包地补偿标准、面积和补偿资金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

(三)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申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批。

(四)签订协议。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包括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补偿方式及金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变更登记。签订协议后,按照《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经营权证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 补偿办法

第六条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其确权的二轮承包土地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然后经县农村产权评估中心参照当年土地流转价格上浮5%的标准进行价格评估,并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一次性算清,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逐年或一次性给予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无条件支付补偿金,按照县土地收储基金管理办法,可向农村产权改革服务中心预借收储周转基金。补偿资金由县农村产权改革服务中心垫付,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地流转收入优先偿还。

第七条 退出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对外承包时,年限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退出的承包地各类补贴由收储流转后承包方享受。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且享受农民变市民的优惠政策。仍保留农村户口的,可参与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转为城镇户的,符合条件应享受城镇居民社保政策。

第十条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交回的二轮承包地对外流转,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由本村农户承包经营。

第十一条 农户自愿退出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在确保用途不改变、承包权益不损害、投入不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承包方进行规划开发整治,从事种养业和林产业。

第十二条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如果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允许按退出承包地面积继续承包经营,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价格参照当地当年承包地流转价格交纳土地承包费,承包费一年一交。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预留收储承包地的20%作为机动地,对因生活保障等原因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经批准按照协议退回补偿款后,可按不大于原面积再次承包经营,承包费可以实行一年一交,也可按承包合同期一次性交清。

第十三条 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重新承包村集体土地时,按照协议必须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重新承包村集体土地(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预留的机动地中按规模有序承包),重新承包的土地地址不再是原退出承包地。

第十四条 农户重新承包土地的价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当年土地流转价格标准执行,最高不得上浮10%。

第十五条 农户重新承包村集体土地的合同第一轮不超出二轮承包期,且按5年一个承包期签订,重新承包土地农户要退回一次流转补偿费用(按年限计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退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村两级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账务,加强组织管理,确保退出的承包地有效利用,严禁承包地撂荒。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协商的条件和协议内容一次性或分期将补偿费兑现给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未利用荒地、农民开垦集体荒地收益部分按比例一次性兑现退出承包地经营权农户。其它农户可分年限兑现收益。

第十九条 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如果重新承包村集体土地,必须遵守协议条款和内容,原则上按原二轮承包面积重新获得经营权,如果超出原承包面积,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第二十条 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一经签订协议,不得违约和干扰第三方的生产经营,如果给第三方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房屋等其它产权,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按照改革试验方案依法处置,与村委会和第三方无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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