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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82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8日
标  题: 平罗县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确权登记颁证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确权登记颁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使用管理,理清农村资源,明晰未利用荒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是指:村集体所有没有确权颁证、没有开发利用的连片达到10亩以上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滩、湖泊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所有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所有权登记、备案、颁证由县农改中心负责。

第二章 登记颁证

第四条 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登记。各乡镇对所辖村连片10亩以上未利用荒地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平罗县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调查登记表》。调查登记表注明土地权属界线、所在村队、四至、面积、土地现状等并附宗地草图。

(二)审查公示。将未利用荒地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公示。

(三)备案、颁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汇总并登记造册报县农改中心审核,结合作业公司勘测定界图颁发《平罗县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所有权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未利用荒地实行“村使用、乡监管、县备案”的原则。

第六条 村集体取得《平罗县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所有权证》,可作为对外融资、发包、出让、入股、拍卖、合作开发的依据,也可用该证抵押贷款进行投资开发。

第七条 对已确权颁证到村集体的未利用荒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发、买卖、发包该土地,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已颁发《平罗县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对外招标、拍卖、承包时,必须召开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农改中心备案。

第九条 集体未利用荒地对外承包时,承包年限统一到2027年,承包人经营三年后可申请办理《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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