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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97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标  题: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农改办字[2017]1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平农改办字[2017]13号

各乡镇、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精神,解决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额度受限问题,满足农民群众生产融资需求,经县农村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民银行平罗县支行共同研究决定,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A类地抵押价值评估年限按30年计算,亩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农民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价值。B类地(含50亩以上连片荒地)抵押价值评估按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计算。

二、土地承包农户已转为城镇户或户主去世后承包地由子女耕种经营的,抵押价值评估年限按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计算。

三、借款人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价值评估、抵押登记。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由指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含B类地)流转的,所在村委会必须在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加盖土地流转条形章。承包人不得用已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办理抵押贷款。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各乡镇、村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拖欠B类地(含50亩以上连片荒地)承包费、不履行合同义务及违反信用规定的,由经办金融机构与村委会协商决定贷款额度。

六、各金融机构受理产权抵押贷款申请后,必须进行实地勘察,依据有关规定对抵押物价值进行现场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七、用其他产权办理抵押贷款的,仍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16]63号)规定执行。

 

 

 

平罗县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平罗县支行

2017年11月24日

 

 

 

 

平罗县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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