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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产业就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种养殖产业发展,扶持帮扶车间带动就业,持续改善脱贫人口生活水平,推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 种植业扶持政策
1.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采取自建、租赁、承包等形式,利用日光温室和大中型拱棚种植瓜菜的,年内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助1500元。
2.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利用庭院、承包地或流转的土地,投资新建全钢架日光温室(含新型保温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含自治区每亩10000元政策补助)。
第四条 养殖业扶持政策
1.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利用庭院或在集中养殖园区饲养牛羊的,给予饲草料补助。年内饲养牛(存栏6个月以上)3头以上,每头给予1000元补助;饲养羊(存栏3个月以上)20只以上,每只给予200元补助; 两项合计每户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牛羊养殖实行每月动态登记及备案,每户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助政策。对集中安置区内养殖牛羊,粪便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堆放或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补助。
2.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养殖园区养殖的,圈舍租赁费按照50%(减半)收取。
第五条 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1.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生产经营给予贷款支持,通过小额信贷扶持,贷款免抵押免担保,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按照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给予全额贴息。
2.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优势特色产业两项“防贫保”的,保费农户承担15%,县财政承担85%。
第六条 就业帮扶车间扶持政策
对在各乡镇、集中移民安置区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水、电、暖、网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运营正常,带动吸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就业,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可享受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就业帮扶车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乡(镇)、村、移民安置区等区域有自建或租赁的固定生产场所,建设标准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行业规范;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完善;
3.吸纳就业人员达到30人以上,其中脱贫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达到3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每人每年务工收入不低于15000元;
4.诚信经营,无欠薪欠税,无贷款逾期,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
(二)扶持政策
1.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生产加工车间按照300元/㎡给予一次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2.吸纳就业补助。对依法签订用工合同,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就业的,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对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每个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3.就业人员补助。对依法签订用工合同,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给予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就业人员每人每月500元的就业补助,每年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就业补助通过经营主体向就业人员兑现,一年一补。
4.培训补助。对吸纳移民劳动力免费开展定岗、定向培训,就业人员掌握就业技能,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包括晋级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培训工种对用人企业或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300-3000元/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已培训结业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5.引进人才补助。年内引进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3名以上(含3名),服务期限至少满一年,新型经营主体年销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新型经营主体15万元、30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
6.物流补助。对年生产销售额达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按照销售总额的1%、1.5%、2%给予物流补助,按照新型经营主体正常运营情况实行一年一补。
7.就业便利补助。对固定用工人数达到30人以上开设职工灶的,每年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开通通勤车的,每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固定用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开设职工灶的,每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开通通勤车的,每年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对固定用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开设职工灶的,每年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补助,开通通勤车的,每年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的具体数额根据运行情况核定,实行一年一补。
8.采暖补助。新型经营主体自行解决供暖且符合区、市、县环保要求的,依据帮扶车间和研发中心面积第一年给予采暖费全额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平罗县居民采暖费3.5元/㎡/月的收费标准执行,从第二个采暖期起每年按3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0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非法上访的;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通过各种网络渠道传播谣言,发布信息歪曲帮扶政策,恶意诋毁、诬告帮扶单位及个人的;参与聚众闹事、赌博、寻衅滋事的;贷款逾期的;伪造虚假数据、不履行合同订单、不讲诚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组织验收
(一)申报。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各类经营主体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发展养殖业的在购入及出栏前要及时到所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每月进行动态监管,并登记造册,作为兑现补助政策的重要依据,未在村委会登记造册的不予验收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由新型经营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供相关领域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验收。各乡镇为本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动态监管、建立台账,初验审核及公示,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级抽验申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县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社局、乡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程序和标准对乡镇初验结果进行抽验,并将验收结果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后县级公告;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人社局、商务局等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按照认定条件和程序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的“就业帮扶车间”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审核。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验收情况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级网站公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补。
(四)资金兑现。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行业专项和财政保障渠道统筹整合,并按照财务支付程序,通过就业人员工资卡、社保卡、新型经营主体银行账户等进行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制定相应的验收细则。
第十条 区市有同项扶持政策的,优先享受区市政策,同一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21年 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2月31日截止。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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