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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竣工保护设施的验收信息表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
事项编码 |
640221000000HBCXK30601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办理主体 |
平罗县环保局(监督管理室) |
申请主体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申请条件 |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 |
数量限制 |
无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款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第一款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国环字第00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1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9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监测报告及有关资料,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七)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已建立健全; |
申报材料 |
1.书面验收申请; 2.申报项目的环评手续; 3.申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资料; 4.申报项目试生产批复; 5.申报项目环境监测报告。 |
服务表格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限期 |
30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监测的时间) |
承诺限期 |
15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监测的时间) |
特殊环节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平罗县政务服务网 |
办理地点 |
平罗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室 |
联系电话 |
0952-6095552 0952-6095387 |
监督电话 |
0952-6095220 0952-6095395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以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平罗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手机APP客户端、平罗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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