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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3/2019-0012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标  题: 【批复】宁夏宜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氯化氮、5万吨硫酸铵造粒项目审批情况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批复】宁夏宜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氯化氮、5万吨硫酸铵造粒项目审批情况

审批意见:                               平环表[2019]7

一、宁夏宜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氯化铵、5万吨硫酸铵造粒项目,租用石嘴山科技产业园厂房,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N:38°54'42.68"、E:106°28'35.86"。项目占地面积3600m2,主要建设硫酸铵颗粒、氯化铵颗粒生产线主体工程以及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8%,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根据《宁夏宜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氯化铵、5万吨硫酸铵造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须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2.本项目运营期因物料含有一定的水份,在搅拌、输送、造粒、筛分过程不易产生粉尘,且车间为密闭厂房,生产过程中无粉尘排放。

3.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SS、NH3-N,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排入科技产业园污水管网进入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口要符合排污口设置相关要求,便于采样监测并留有安装在线监测、水量计量设备位置。同时,废水排放口要设置应急关断阀,避免非正常工况废水直接排入科技产业园污水管网。

4.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噪声及汽车运输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橡胶减振垫或采用柔性连接、加强保养检修、强化管理等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5.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不合格颗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筛分工序产生较大粒径的不合格颗粒,重新返回对辊造粒机造进行造粒,不外排。

6.本项目营运期要严格做好地下水防治措施,厂房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确保生产区域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并在厂区下游30m处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每季度最少1次)对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

7.本项目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充分做好各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环境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内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将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监测机构,对运营期排放的废水、噪声进行自行监测(每月至少1次),及时掌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效果。

七、本《报告表》及批复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要求执行。

公    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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