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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8/2014-1998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标  题: 关于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局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局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县关于“三公”经费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水务局“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年初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预算,并将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按照县财政局核定额度执行。凡超出预算审批核定额度的,一律不得报支。

第二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将上季度“三公”经费开支对外公开,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局机关、局下属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县财政局核定车辆编制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区市县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五条 公务车辆购置。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首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各业务站室下乡用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做好派车单(一式两份),司机方可出车,办公室做好出车记录。除外出行车,司机都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坚守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内严禁酗酒,除紧急情况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签发派车单,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二)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每月初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公布上月车辆燃油及运行情况,由此做好出车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三)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驶,及时保养维修好车辆,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卫生,按时出车,不误时、不误事。车辆维修须由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签发车辆维修单(一式两份)到指定修车点维修指定部位,否则一律不得报销。

(四)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第七条严禁本局职工和外单位人员私驾私用公车。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否则,一经发现或发生交通事故,除责任由司机自负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公车私驾人员责任。

第八条。外出行车归来,要做好车辆安全防范,车辆必须入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滞留院外,否则发生被盗和损坏等情况,后果自负。

第九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干部职工擅自驾驶公车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报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一律不得报支。

第十二条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发整包烟,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

第十三条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及工程验收、检查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现金支付,经办人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十四条在进行招待之前,由经办人填写招待登记审批表,填清招待时间、地点、对象、人数和计划费用金额等项目,报主管领导审核,经请示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有必要招待。

第十五条是外来客的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并按每桌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开支。

第十六条接待国家部委、区市来客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主管领导按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特别是审核“计划费用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然后签字交经办人办理。

第十七条经办人要严格按照计划费用金额进行接待,招待结束后,将招待登记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核,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经办人在一周之内到财务科报帐。

第十八条财会人员在结算公务招待费时,要将招待登记审批表同接待单位的帐单进行认真核对,在相关项目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结算报帐,如果相关项目不一致,应由经办人共同协助处理。

第四章 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

第十九条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职工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干部职工出国(境)登记备案制。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区、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一般职工公款外出由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凡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局办公室和财务科备案。

(二)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及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由水务局办公室负责,由局财务科监督检查;由局两委会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水务局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6012197、6012979)随时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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