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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
平司发【2013】45号
平罗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
实 施 方 案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主动参与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及我县实际,成立平罗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客观、中立、公正地开展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等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3、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婚姻家庭纠纷中心职责、业务范围
职责
1、接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口头、书面申请,及时调解,防止纠纷激化。
2、对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主动介入调解。
3、经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4、解答咨询。
5、定期向县司法局和民政局汇报纠纷发生特点和调解工作情况。
业务范围
受理范围:主要调解涉及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等单位委托调解的相关纠纷案件。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民事纠纷。
不受理范围:当事人居住地、户籍均不属本辖区的纠纷;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人民法院已结案的纠纷;已申请公安或其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向其他调委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后,调解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纠纷;经其他调委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纠纷;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四、机构设置、人员配置
1、机构设置。在平罗县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徽章,制作印章,建立工作台账,公开工作程序、职责及组成人员,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确保调解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
2、人员配置。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为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婚姻登记、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民政助理员。
五、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委会办公室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在三日内受理调解,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调查。受理后,调解主持人应当及时约见当事人,分别向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和材料。
3、告知。调解前,调解主持人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中心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应当遵循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进行调解。经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5、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印章。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6、回访。对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可进行电话或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及时掌握、督促协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并做好记录。
7、归档:调处结束后,欢迎加入纠纷调解中心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整理案卷,及时将调结的案件进行归档,做到一案一档。每季度按时将装订规范的案卷报县司法局初审,以备区、市司法厅(局)统一进行案卷评查,合格后享受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的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科、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长为成员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组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对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2、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局基层科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履行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确保调解中心组织建设有序稳步推行。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婚姻家庭纠纷的基本制度、申请调解的方法、程序等,让群众了解、认可调解中心的工作,最大程度地实现职能部门融合、资源整合。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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