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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司发〔2018〕80号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平罗县“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司法局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金牌调解室”及“金牌调解员”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司法局登记备案,成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室)、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评定。
第三条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经评定为“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的予以颁发证书。
第四条 “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证书由县司法局制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金牌调解室”评定条件: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规范化建设程度高。达到“五有”(有固定办公场所、调委会牌子、印章、调解记录本、统计台帐)、“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室)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工作制度、文书};
(二)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公开;资料齐全、管理有序;调解程序及文书制作规范合法;一案一卷,符合标准;
(三)调解员素质较高,队伍结构合理。有3名以上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四)调解工作成效显著。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得力,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00件以上,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五)积极化解疑难复杂重特大矛盾纠纷,有效预防或化解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群体性事件、上访案件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有案卷可查),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当地乡(镇)和人民群众较好评价;
(六)积极向村(居)、乡(镇)及相关部门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没有因矛盾激化或“民转刑”、“民转访”案件,没有因违纪、违法、调解不公等导致的当事人投诉、信访等事件;
(七)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第六条 “金牌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极调处,主动预防,及时汇报。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主导参与和指导当地疑难复杂重特大纠纷调解;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60件以上,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群众满意率98%以上,规范调解卷宗不少于10件;
(四)为所在调委会主要业务骨干,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辖区或行业专业调解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
(五)能够积极参与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职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辖区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年度考核称职,受到表彰;
(六)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当事人认可度高,社会反映良好。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各司法所负责具体实施。
(二)申请评定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向乡(镇)调委会书面提出,经乡(镇)调委会审核后统一上报县司法局评定。机关企事业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直接向县司法局书面申请评定。
申请评定的村(居)人民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室)书面提出,经乡(镇)调委会审核后,统一上报县司法局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调解员直接向县司法局书面申请评定。
(三)评定工作由乡(镇)调委会初评,县司法局评定,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及人民调解员实行初任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原颁发的证书予以收回。如以后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及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机关取消其“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荣誉。
(一)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荣誉的;
(二)被调委会罢免或者解聘的;
(三)违反《人民调解法》,在调解活动中违反调解原则、有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原评定情形的。
第四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宁司通〔2010〕72号)和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0]213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保障、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金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评定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参加外出培训等重要依据,对其先进事迹予以宣传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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