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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平府复不字〔2020〕第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张万青,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印发的《关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平发科发〔2018〕428号)相关内容不服,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就《关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平发科发〔2018〕42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审查。现申请人对《通知》不服提出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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