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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平府复不字〔2020〕第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谢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住所:xxxxxxx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代振礼,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关于对宁夏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信访”不服,并要求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按照法律法规重新调查审理,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于2020年4月22日就同一申请事项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现申请人以同一事项再次向本机关提起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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