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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谢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所地:平罗县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萧公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贺立兵,平罗县公安局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40221310022811x)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本机构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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