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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2-0001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5日
标  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2〕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府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杨某,男,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某地,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平罗县城西区宝丰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占林,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第三人:杨某某,男,宁夏平罗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收回杨某不动产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不服,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收回杨某不动产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2.确认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第****号不动产权证有效。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黄渠桥镇的老丁老户村民。早在2003年,申请人就在该队村庄规划点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盖了3间住房。申请人的房屋和父、母亲的住房系本队村庄规划的同一排。由于父、母亲已经去世多年,在2017年农村不动产登记时,经申请人申请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原属于申请人父母的宅基地一并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申请人申请后,经村民委员会、黄渠桥镇人民政府和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单位实地勘察、测量和核实,在此基础上,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法确权登记并给申请人发放了(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是2017年取得的,但是,第三人杨某某(系申请人胞弟)的宅基地本来位于申请人宅基地的后一排。第三人杨某某自己认为父母亲的宅基地在父母亲去世后,理应归他所有,所以,不经申请人及镇、村组织同意,于2019年9月擅自将申请人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范围的一部分建起了两道围墙,从而将申请人进出房屋的道路彻底堵死。第三人杨某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后,申请人看在兄弟的份上多次与其沟通协商,也多次请求村队组织调解解决,但均没有达成协议。

申请人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于2017年,当时,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以及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实地勘察、测量核查,在四至清楚、无争议且符合本村村庄规划的基础上才颁发的确权登记证,而且当时第三人杨某某并没有任何异议,时过二年以后第三人杨某某才将围墙建起。第三人的行为明显是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申请人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完全符合国家关于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村庄规划的实际状况,即能维护当地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顾国家政策和当地村庄规划的实际,以第三人反映申诉为由作出《关于收回杨某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的行为明显不当。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错误的《关于收回杨某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2017年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被申请人开展了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全面确权颁发。按照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程序,作业单位对测量后的权利人、面积、四至进行了公示,权利人签字确认后由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盖章确认,作业单位依据权利人以及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数据进行登簿,并颁发农村不动产证书。
    二、申请人权属争议地块为申请人房屋东侧土地,地上无建筑物。该地块原为杨某父亲生前名下的宅基地(平集用[2000]1319号)。在实地测量时,西润村九队的村庄规划完善、前后排坐落整齐,申请人杨某与杨某父亲宅基地中间没有院墙相隔,工作人员就将房屋东侧土地测绘到申请人的名下。鉴于杨某父亲已过世,其名下宅基地地上无建筑物,按照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宅基地户主去世后,宅基地由本户籍内其他成员继承;本户籍内无其他成员的,户口消亡,宅基地由村集体回收。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决定先行收回申请人名下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扣除杨某父亲宅基地占地面积后,将剩余宅基地占地面积为申请人确权。原杨某父亲宅基地使用范围,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由所在村委会及申请人、第三人共同协商,按照协商结果再重新予以确权登记。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仅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平集用字第2012-05500号)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同胞兄弟。涉案争议地块即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土地,曾在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父亲名下。杨某父亲去世前未对争议地块进行处置。2017年被申请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勘测确权颁发工作,作业单位实地勘测后对宅基地、房屋权属、面积、四至等进行了公示、确认。后经村民委员会和黄渠桥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确认,最终依照确权程序向申请人颁发农村不动产证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第三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且申请人不同意更正时,应告知第三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被申请人所做《关于收回杨某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所做《关于收回杨某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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