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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8/2020-0019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平罗县推行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河长办发〔2020〕1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罗县推行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平河长办发〔2020〕10号

为了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有名”向“有实”转变,切实让河湖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根据《平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县河长办研究制定《平罗县推行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平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县级暗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有名”向“有实”转变,切实让河(湖)长制工作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河(湖)长制暗访工作,提高暗访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平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平罗县相关河湖工作管理制度和区、市县关于关于“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组织开展的暗访工作。

第三条  暗访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暗访工作采取“不预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直面群众”(简称“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五条  河(湖)长制暗访工作一般由县河长办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县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等方式进行。

县级河湖长制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工作暗访。

第六条  暗访工作由县河长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河长办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季节性、重点时段、河湖流经环境等增加暗查暗访频次。

第七条  暗访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国家部委关于河(湖)长制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石嘴山市委、石嘴山市政府、平罗县委、县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自治区、市、县督查暗访的问题及上级领导指示督办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四)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年度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对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河长、湖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

(八)河湖日常管理和保护情况;

(九)河(湖)长制公示牌设置、更新、管护等情况;

(十)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暗访的事项。

第八条  暗访工作程序

(一)暗访开展。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暗访的重点河湖、重点任务、暗访时间和要求等。

(二)工作组织。根据河湖暗访任务,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人员或河长办自行组织开展暗访。

(三)现场检查。根据暗访工作任务,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填写暗访工作现场记录,做好相关取证工作,包括图片、视频等。

(四)反馈意见。县河长办根据暗访发现的问题,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将暗访情况反馈给相关乡镇、责任单位及河湖长,提出整改意见。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全县通报并抄报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同时报区、市河长办。

(五)督办整改。对暗访发现的问题现场整改的即督即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进行跟踪督办、逐一整改销号。对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的方式督察整改。各乡镇、责任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河长办和县级河湖长上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县河长办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整改不彻底、落实不到位和问题反弹等情况的发生。

(六)建立台账。县河长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暗访工作台账,按照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的要求,及时整理全过程资料,问题销号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被暗访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暗访,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妨碍或阻挠暗访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  严格暗访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细则,依法依规进行暗访,做到任务明确、程序合法、记录规范、成果真实。

(二)遵守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访相关信息,确保暗访工作规范实施。

关于《平罗县推行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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