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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关于《平罗县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救灾职责边界,理清“防”与“救”“统”与“分”“平”与“战”的关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高效联动、无缝衔接、合力应对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格局,全面强化县委、县政府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主体责任,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的通知》(宁应急办发〔2020〕4号)和《石嘴山市关于印发〈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内容进行了细化,无政策创新。
二、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初稿经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讨论后报政府办公室,并向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三、征求意见结果
共征集意见建议4条,采用意见建议2条,未采用意见建议2条。
(一)、采用意见
1.建议将“平罗县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中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五)项工信局“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发生灾情和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责任划归县卫生健康局,工信局无此项职能。
意见提出部门:平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建议取消第(二十)项中县审计局的责任规定,《审计发》已明确了审计监督范围,审计局将按照《审计法》规定实施审计。
意见提出部门:平罗县审计局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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