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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1/2020-0006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02日
标  题: 关于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2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46号)精神,经对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7--2019年幼儿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并参照比邻地区收费标准,现将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费 ,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最高限价,具体为:示范园每生每月不超过620元,一类园每生每月不超过520元,二类园每生每月不超过420元。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上述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请假、退学等原因,造成当月在园天数不足10日(含10日)的,当月保育教育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保育教育费全额收取。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幼儿实际入园天数收取保育教育费。

四、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园内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五、该收费标准自2020年春季开学起施行,施行期三年。 周期内提高办学等级的,可适当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罗县财政局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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