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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平罗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平罗县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全县范围内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三、检查事项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填报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执法检查方案;
2.电话通知受查单位,通知检查时间、参加人员、所需资料,核对单位名称、地址等;
3.制作执法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等文书;
4.初步了解受查单位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5.打印受查单位报表。
(二)调查取证
1.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统计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2.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现场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收执法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同时,要求检查对象正确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4.现场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上报数据、检查数据及检查数据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等信息;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认可检查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由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存在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检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遗漏或者异议的,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确认,并在笔录内容的最后一行下顶格书写“以上内容属实,我看过,与我所述一致”并签名确认。
五、结果分类
检查结果分为三个类型:未发现问题、发现轻微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此次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精神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当场责令改正,可认定为“发现轻微问题已责令改正”: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统计资料不准确或差错率较小;企业未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情节轻微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结果公示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关于深入推进平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平联合抽查办发〔2022〕1号)文件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和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平罗县统计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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