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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5/2022-0012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标  题: 【监督管理】平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监督管理】平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牵头、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公开、公正、透明,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由政府下发实施方案,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单位制定本部门的抽查事项,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谁牵头、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是指参与“双随机”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将抽查结果汇总后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第七条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依法公开。

第八条 严格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列入清单。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指导联合抽查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具体实施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府公布的各自监管清单,梳理本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出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录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工商注册登记系统数据库,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三章   联合抽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抽查任务的落实,对于上级部门委托县级对应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认真履行。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发布相应联合抽查计划。

第十七条 各部门年度抽查计划,要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划,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人员且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进行匹配,自动生成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不允许更换和交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调整,并报平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AB岗制度,因为其他特殊原因A岗不能到岗,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调整B岗,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各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各执法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十二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完成后,须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要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抽查工作中要对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等统一标准和规范,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联合检查工作。

第四章 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结果录入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宁夏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询抽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负责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投融资、土地、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事项,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用于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考量因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全县部门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守信市场主体一路绿灯、失信市场主体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六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实行随机抽查,对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要全部实行随机抽查模式。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事项有专门要求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应依法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应当运用综合手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对其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要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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