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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53/2020-0016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标  题: 平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平罗县招商引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招领办发〔2020〕7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平罗县招商引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招领办发〔2020〕7号

平罗县招商引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高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压实招商目标主体责任,促进各乡镇、单位、部门、形成合力,引进项目,推动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并客观评价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承担年度招商目标任务的乡镇、单位、部门,以当年下达的招商目标任务为准。

第三条  成立县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考评组),负责全县招商考评工作。考评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考评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成员单位由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发改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当年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招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评结果纳入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分值按比例计入。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含三项指标,实行百分制,采取基础分值与加分值、扣分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计分。

(一)招商制度建设指标(10分):主要考评招商工作包抓、招商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二)目标任务完成指标(75分):主要考评项目落地、建设成效及资金到位等情况。

(三)招商活动开展指标(15分):主要考评招商线索对接、跟踪服务、签约落户等情况。

详细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六条  考评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评包括招商报表统计报送、招商活动开展、招商项目推进等情况;年终考核包括招商项目资料申报、资料查阅复核、项目实地查验等。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汇总分值。

第七条  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应从每年3月份开始按月上报招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招商活动和项目跟踪服务情况、招商线索。于11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考评组办公室(县商务局),考评组于12月底完成考评工作。

第四章  招商项目范围界定

第八条  招商线索是指自治区以外自然人、法人企业等有意向在平罗县投资,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可能性的投资信息,或已落户我县的企业与自治区以外的自然人、企业有合作意向的投资信息,已进行过投资考察或对接洽谈尚未投资的,已签约尚未投资的,均属招商项目信息线索认定申报范围。已落户续建项目或已落户我县企业再建项目不列入招商线索。

第九条  已开工建设招商项目是指自治区外投资主体在平罗范围内注册、备案、建设的一、二、三产业的新建、续建、扩建、技改项目,或区外投资主体与区内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万元以上(以项目备案为准);当年新设和引入区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到位资金;本县内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和利用场外交易募集的资金和拟上市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设立和引进的各类股权基金,企业利用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等融资。

第十条 由各级政府财政和自治区各厅局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专项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水利、交通、电信建设等),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商业房地产项目中带有住宅性质的部分(包括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区内企业或自然人投资建设的项目,从县外争取的具有还贷性质且由各级政府担保还贷的资金投入生产运营、基础设施的项目,此五类项目均不予以认定。

第五章  考评程序及到位资金核算

第十一条  招商项目按照谁引进、谁申报、谁负责的方式进行考评:

(一)项目申报。外出开展招商活动或邀请投资商来平考察,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所对接的招商线索信息进行汇总,填报《招商线索统计申报表》,进行线索申报,按月更新对接情况。项目对接成熟,落地开工当月,由项目引进单位填报《招商项目引进主体界定申请表》,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引进单位共同签字盖章后,报考评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并按月填报《已开工招商项目统计表》,及时更新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考评组办公室(县商务局)。

(二)主体界定。考评组办公室(县商务局)依据项目引进单位填报的《招商项目引进主体界定申请表》及前期上报的招商线索,确定项目引进主体。坚持“谁引进谁申报”,一个招商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进主体。如果招商项目确实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引进,计划投资1亿元以下的招商项目最多可确定两个引进单位,计划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招商项目最多可确定三个引进单位,依据引进单位在项目开工当月提交的《招商项目引进主体界定申请表》的时间顺序确定为第一、二、三引进单位。

(三)资料申报。项目引进单位确定后,由第一引进单位在项目开工次月提交项目备案文件、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股东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年底提供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投资额、实施进度、完成投资等)、项目施工建设进度照片、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证明投资的合同票据;第二、第三引进单位只提供《招商项目引进主体界定申请表》。一些项目建设内容已实施,但在当年财务报表中没有反映出来的,需提供当年项目建设工程量进度表。落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的项目需提供入园批复。第一引进单位不能按时申报项目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第一引进单位主体资格,由第二引进单位替代第一引进单位位置,整理项目资料,以此类推。提交资料不完善的项目不予认定。

(四)实地核查。对各责任单位当年申报实施的在建招商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为新建项目不低于30%,续建项目不低于10%,已核实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实体项目首先要入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库,依据引进单位提供的招商资料,比对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投报表进行确认;对当年新设和引入区外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提供的当年资金实际到位的有关证明材料,一次性计算融资金额;对本县内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和利用场外交易募集的资金和拟上市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按当年实际到位募集资金一次性计算;对设立和引进的各类股权基金,企业利用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等融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第十三条  由两个单位共同引进的新建项目,第一引进单位按到位资金的60%给予认定,第二引进单位按到位资金的40%给予认定;由三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到位资金按50%、30%、20%给予认定;续建项目,第一个续建年度内,项目所在地服务部门(园区或乡镇)按到位资金的30%给予认定,项目引进单位按到位资金的70%给予认定(确由两个单位共同引进的,第一引进单位占40%,第二引进单位占30%;由三个单位引进的,到位资金按30%、25%、15%给予认定);第一个续建年度后项目到位资金全部认定到项目所在地服务部门(园区或乡镇)。

第十四条  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相关证书为依据,分别按到位资金的4倍、3倍、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额度。

第十五条  自治区、石嘴山市考核认定到位资金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考评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平罗县招商工作考评办法》(平招领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中,自治区、石嘴山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平罗县招商工作目标任务评分细则


http://www.pingluo.gov.cn/xxgk/zfxxgkml/zcjd/202011/t20201106_2279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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