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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86/2019-000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农改中心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2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抵押贷款和 “政银保”合作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抵押贷款和 “政银保”合作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拓宽农业融资渠道赋予更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权能,满足广大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融资需求,经研究决定,从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和“政银保”合作贷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贷款有关事宜

(一)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股东均可用《平罗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二)《平罗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抵押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借款人持有的股权证股金总额的60%确定。

(三)允许借款人将《平罗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与本户其他农村产权证书捆绑办理抵押贷款。

二、“政银保”合作贷款有关事宜

(一)贷款对象:县域内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流通、加工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法人。

(二)抵押范围及额度: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大片荒地经营权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等作为抵押物,抵押额度为50-300万元。

(三)抵押期限与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30%进行贷款。

(五)保险费率: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需购买“贷款还款保证保险”,费率为单笔贷款本金额的2%,免赔率为60%。同时借款人必须购买个人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所从事的农牧业保险等作为贷款增信措施。

(六)风险分担:县人民政府、贷款银行、人财保险平罗支公司三方按照40%、20%、40%比例对参加保证保险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本息进行风险代偿和损失分担。在年度赔付总金额超过丙方当年保险实收“贷款还款保证保险”保费总额的200%后,经三方协商停止放贷或调整分担风险比例。

三、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16〕63号)规定执行。

平罗县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平罗县支行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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