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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本的通知
为适应物业服务管理新形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针对近年来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主要问题,就2011年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重点主要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停车收费、双方权责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形成《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宁建(房)发〔2020〕15号),现将新修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转发给你们,供参照使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然参照执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2〕155号)。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及服务质量,2020年引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剩余服务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住宅小区及今后引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均签订新修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且合同签订年限不得超过3年(可续签),补签或更新的合同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报送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
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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