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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财发〔2021〕13号
当事人:平罗县城关镇中心卫生院
地 址:平罗县翰林北街246号
根据2020年平罗县财政监督检查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月20日对平罗县城关镇中心卫生院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2019年1月31日记5#凭证支付电话费1176.87元,未取得正规发票,以电信业务专用收据作为凭证附件。
2.2019年6月30日记19#凭证付住院部购氧气款980元,款项支付给本院职工贺秀萍,且后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的规定。
二、分录编制不全或编制错误
1.2019年1月31日记14#凭证购买急救药品91.16元,未登记预算会计科目分录。
2.2019年1月31日记25#凭证支付2018年度维修费9800元,无会审会签单,未登记预算会计科目分录。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少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1.2019年6月30日记16#凭证,支付宁夏恒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锅炉房改造工程款61299.61元,未增加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2.2019年12月31日记48#凭证,购买文件柜2组,金额640元,未增加固定资产。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四、记账凭证后无附件
1.2019年12月19日记23#凭证,收国库中心拨来社保款,记账凭证后无附件。
2.2019年12月31日记65#凭证,支付银行手续费,记账凭证后无附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五、提前入账
1.2019年3月31日43#、44#、45#凭证,支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等,47#凭证收业务室交来收入,该几笔业务发生实际发生时间为4月。
该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定。
以上一至五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六、住宿费超标
1.2019年6月30日记20#凭证报销前往银川院感培训费,其中住宿费771.50元(2人)。
该问题违反了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30号文件,银川地区住宿费350元/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回2人多报销住宿费71.5元,上缴财政。
以上罚款及收缴款项共计5071.5元。你单位必须于2021年2月25日前到代收机构上缴平罗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并在办理转款后,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代收机构开具“罚没款代收罚款收据”,将收据复印后送至平罗县财政局综合监督评价室。若你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将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联系单位:平罗县财政局综合监督评价室
代收机关:建行平罗县支行、农行平罗支行
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 号:(建行)64001301336050006163
(农行)221001040044639
执收单位:平罗县财政局(综合监督评价室)
单位代码:1800
项目编码:999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财政厅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罗县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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