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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51/2021-000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群团组织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平罗县残联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残联发〔2021〕5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罗县残联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的通知

平残联发〔2021〕5号

会属各所、室:

现将《平罗县残联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残联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严明机关干部工作纪律,提高干部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残联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实习大学生、临时工等。全体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与本人平时考核奖、绩效工资、公休假补贴等挂钩,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 

第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下班时间按县政府规定执行,1个月有效工作日按22天计算。遇节假日调休,按国家调整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每天实行上午8:30、下午14:00签到制(夏季时间按规定要求执行),签到以“指纹考勤机”实名认定为主,不准他人代签。因公外出学习、下乡或参加区、市、县会议和培训等活动而不能及时签到的,应提前到办公室填写“平罗县残联干部去向登记册”;如遇紧急事务无法签到或填写去向登记册的,需打电话向办公室说明原因,事情处理完毕后,到办公室补填去向登记册。

第四条  在上班期间无特殊原因既不签到、又不填写“去向登记册”的,视为旷工,每旷工1次,或上班迟到早退、随意脱岗溜号办私事等被点名批评2次的,停发本人1个工作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工作性津贴,同时从年终绩效考核总分中扣1分;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实习大学生、临时工等人员罚款50元。

第五条  下月月初两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由办公室将当月“考勤表”按实际签到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经理事长审核签字后张贴公示,并做为每季度“平时考核”奖、年终绩效考核、公休未休补贴、党员“评星定格”等参考的依据,同时办公室做好资料归档整理工作。

第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请事、病假一天以内的,需到办公室填写请假条,由分管领导批准;请事、病假两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要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打电话说明原因,待上班后补签请假手续;以上情况中既不请假又不打电话说明原因的,按旷工处理。

请病假15天以上的,本人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报主要领导审批。请假到期的,按请假程序,由请假人报告销假。病假需要延期的,须提供新的疾病诊断证明,重新办理请假程序。对医疗机构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外,病假不得超过两年,凡病假不满两年,且仍不能上班的,提供近期疾病诊断证明,方可办理续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以上的、或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每超1个工作日,公务员停发1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停发1个工作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从年终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2分。

第七条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八条  年度公休假和应休未休公休假补贴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文件要求执行。

享受带薪年休假标准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况的不享受年度公休假和应休未休公休假补贴: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不予享受平时考核奖;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予享受当年年终一次奖金、效能目标考核奖。

第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请假5天以下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凡请假5天以上(含5天)的,必须填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销假登记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就创局审批,没有审批的视为不遵守规章制度。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的上报县人社局,取消其服务资格。5天以上病假必须审核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例。

实习大学生,每月事假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停发当月生活补贴;病假当月不得超过7天,7天以内的发放全额生活补贴,超过7天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终止其实习协议。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3天以下的,需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超过3天(含3天),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县就创局提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备案。事假累计15天以下,发放全额岗位补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从次月起发放岗位补贴的90%;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停发全部各项补贴。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岗位补贴,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岗位补贴的90%; 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放岗位补贴的80%。病假必须审核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例。请病假1年内连续不得超过3个月,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否则停发全部各项补贴。

第十一条  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假期天数内的,发放原工资;超过规定假期天数的,按本制度第六、七、九、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21年3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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