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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21-0004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7日
标  题: 平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财发〔2021〕15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财发〔2021〕15号

当事人:平罗县人民医院

地  址:平罗县团结东路8号

根据2020年平罗县财政监督检查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月20日对平罗县人民医院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019年2月26日记44#凭证支1月份万永彪工资4153元,后附原始凭证为2019年1月木工维修清单,万永彪不属于医院聘用职工,以工资形式支付维修费。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少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2019年1月30日记100#凭证支2号楼消防改造费88000元,合同签订为消防系统更换安装,直接计入单位管理费用-维修费,未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2019年2月26日记8#凭证支购入燃气风机13500元,直接计入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未计入固定资产;2019年6月30日记82#凭证支购入回旋风机7500元,直接计入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未计入固定资产。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处以4000元罚款,并责令补计固定资产,对第一项维修费涉及的税款由你单位予以追缴。

以上罚款共计4000元。你单位必须于2021年2月28日前到代收机构上缴平罗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并在办理转款后,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代收机构开具“罚没款代收罚款收据”,将收据复印后送至平罗县财政局综合监督评价室。若你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将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联系单位:平罗县财政局综合监督评价室

联系单位:平罗县财政局综合监督评价室

代收机构:建行平罗县支行、农行平罗支行

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    号:(建行)64001301336050006163

        (农行)221001040044639

执收单位:平罗县财政局(综合监督评价室)

单位代码:1800

项目编码:999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财政厅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罗县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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