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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22-0026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标  题: 平罗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财函【2022】144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财函【2022】144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订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必须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

(一)合同文本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内容注意事项

1.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2.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3.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4.建立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等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5.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比例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6.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二、合同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三、合同签订

(一)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以及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完整。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合同争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合同条款,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不可抗力造成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之后的合理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延期不能实现采购目的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告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目的;二是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三是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四是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严格限制单方变更;五是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订。

)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因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赔偿责任。

(六)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需要变更付款账号的,必须由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贷款金融机构3方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变更,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单位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

五、明确合同变更情形

针对在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情况,以下情形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一)产品停产,需要变更同品牌升级产品。针对货物类项目存在供货时产品停产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同意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提供不低于原中标产品(已停产)技术参数的同品牌替代产品。

(二)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核减采购标的内容。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合同采购标的内容,但合同金额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相应核减。

(三)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需要变更付款账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风险提示的函》(宁财便函〔2021〕294号)要求,需要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由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贷款金融机构3方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变更,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单位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

(四)上述情形以外的合同变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采购人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公开

(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之前,采购人需将合同信息录入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合同信息内容完整、数据信息一致,预算单位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应将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进行备案。

(三)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八、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及公开

(一)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的,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告,验收成员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意见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二)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四)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档案保存期与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一致。

(五)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应当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通过“履约验收管理”模块,按规定全面及时公开履约验收信息,分节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在每次验收结束后向社会公开。

(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至履约验收期间双方的履约情况,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评价。

九、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一)凡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等为由延迟付款。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经履约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1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十、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体现,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以及履约验收和公告的,县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县财政局组织相关资金室工作人员定期对采购人已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县财政局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提醒谈话,累计两次以上的,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如因采购人原因造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进行赔偿和补偿。

平罗县县财政局

20229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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