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21/2018-75757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8〕146号 | 生成日期 | 2018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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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平罗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有关单位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平罗县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规范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实施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严格管控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增加、变更事项和公开事项目录取消的调整。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取消主动公开事项和增加、变更负面清单事项,不得自行更改事项要素,不得变相将已取消的事项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第五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县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并对乡镇、部门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机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县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办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依据、类型、责任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 对需增加的事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向县政务公开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事项函;
(二)增加事项申请表;
(三)增加事项的法律依据及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对需变更的事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向县政务公开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事项函;
(二)变更事项申请表;
(三)变更事项的法律依据及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对需取消的政务公开事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向县政务公开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取消事项函;
(二)取消事项申请表;
(三)取消依据文件。
涉及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取消事项实行备案制,向县政务公开办提交取消事项备案表。
第十三条 对需增加、变更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事项,以及取消政务公开事项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县政务公开办会同县政府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的事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县政务公开办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需取消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自决定取消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务公开办备案,提交取消事项备案表,并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县政务公开办和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对政务公开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务公开办投诉。
第十六条 县政务公开办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