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01/2018-78017 | 文号 | 平党办发〔2018〕62号 | 生成日期 | 2018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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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党群部门 | 责任部门 | 各级党委(党组)、直属总支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级党委(党组)、直属总支: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的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组(党委)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做法,经研究,现就平罗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名单见附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平罗县委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报送平罗县委备案的党组(党委)规范性文件,是指平罗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县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
3.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备方式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样式见附件)和文件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应载明制定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名称。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和意图、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情况、主要内容。报送备案的纸质材料一式2份(1份一装订),同时制作电子文本光盘,通过邮寄或直接送平罗县委办公室。
报送县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对于不报、退报、漏报的单位,县委办公室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
三、备案审查
县委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党组(党委)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事务由县委办公室负责。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3.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4.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县委办公室在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县委办公室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撤销,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并重新报备文件,逾期不作处理的,县委办公室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委办公室存档备查。
对党组(党委)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每年1月31日前,各党组(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目录,送县委办公室备查。
四、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2017年度党组(党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党组发文目录进行补报,并将确定的负责报送备案工作人员名单(姓名、部门及职务、联系方式)报县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6095528 6095022
附件:1.平罗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名单
2.备案报告样式
3.制定说明样式
4.文件目录样式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201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