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21/2021-00147 | 文号 | 平政规发〔2019〕1号 | 生成日期 | 2019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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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平罗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宁政规发〔2018〕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石政规发〔2019〕1号)要求,根据《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平党办发〔2019〕10号)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县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行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按照《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要求,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需要修改、废止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审核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四、实施《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需要修改、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工作职责履行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职责划入、划出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