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221021/2021-001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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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1-22 |
责任部门: |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11-22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猎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发〔2019〕55号)精神和自治区《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3号)要求,为切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转型升级,现就平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转型升级为目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保和畜牧业经济协调发展。
二、调整依据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
(三)《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猎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发〔2019〕55号);
(四)《畜牧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大气污染防治法》;
(七)《环境保护法》;
(八)《水污染防治法》;
(九)《平罗县空间规划(2016-2030年)》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4〕24号);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沙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宁政函〔2019〕51号)
三、调整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二)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按照禁养区只设镇不设乡的原则执行,其中:城镇未开发边界不得设立禁养区。
四、调整区域
全县禁养区划定面积调整为378.99㎞²,具体边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和《平罗县空间规划(2016-2030年)》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保护区:划定面积为342.81㎞²。
1.国家级保护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面积为319.61㎞²。
2.自治区级保护区:宁夏沙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面积为23.2㎞²。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水沟饮用水源地禁养区,划定面积为11.3㎞²,其中二级保护区包含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不再划入。
(三)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划定面积为24.88㎞²。城关镇禁养区18.6㎞²(北面以头石路、唐徕渠、原二闸桥头至109国道向北至北环路为界,东、南、西同城镇开发边界),陶乐镇禁养区2.53㎞²,崇岗镇禁养区0.89㎞²,姚伏镇禁养区0.74㎞²,黄渠桥镇禁养区1.05㎞²,头闸镇禁养区0.33㎞²,宝丰镇禁养区0.74㎞²。
五、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目前继续建设的必须停止,否则依法取缔。禁养区布局规划内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在2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
(二)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在养殖过程中,采用节本增效等先进实用技术进行饲养,但养殖数量不得超出自治区规模养殖标准。
(三)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要严把畜禽养殖环评项目审批关,严格按照生态保护区红线、禁养区规划及环境保护敏感区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确保新增养殖项目符合规划要求;严把项目验收关口,验收时必须进行现场监测,并有相关专家参与,确保畜禽养殖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切实做好禁养区内散养户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养殖技术指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散养户和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联合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畜牧业绿色发展及环境保护的氛围;县级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学法、懂法、守法;文广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舆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