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221021/2021-0014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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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28 |
责任部门: |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发展方向,逐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取得合法办学许可,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教体局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舍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宁教函〔2018〕282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模招生,开办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且通过规范化及以上等级的督导评估,无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坚持科学保教。遵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要求,班额适中,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教育行为。
3.依法依规聘用教职工。依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齐配足教职工,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保教人员达到“两教一保”,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非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普惠性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县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县教体局规定提交资料明细。
第六条 县教体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审核领导小组,通过实地查看、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审核认定。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县教体局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县教体局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平罗县普惠性幼儿园办园协议书》后授牌,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幼儿园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教体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2年内申报资格。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县教体局统一制作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落实国家、自治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政策。依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20号),对符合本办法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人民政府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160元标准进行办学补助,自治区在此基础上给予50%的奖补。同时,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免予收取租金,园舍无偿供举办者使用。
第九条 自2020年起,建立县级普惠性民办园动态奖补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180万—240万元用于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和养老保险、购置玩教具和幼儿保教费补助等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扶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品质、招生规模、等级类别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结果予以发放,引导普惠性民办园提升保教质量,提高办园等级。
第十条 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办优质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机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水平。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县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根据当地幼儿园办园成本、等级类别、财政补贴、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平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最高限价标准。根据幼儿园不同类别,允许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三年普惠周期内保持收费相对稳定。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最高限价动态调整机制,周期内提高办学等级的,可适当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办学者按要求配备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收费管理和监督。普惠性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加大投入,提升办学品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规范使用政府奖补资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障正常运行管理所需的保育教育活动及其它日常支出,优先用于教师“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培训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幼儿资助等支出。对奖励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县教体局要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违规使用奖补经费的,由县教体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5年内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自治区、市、县教育部门要求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考评,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建立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九条 县教体局将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常态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充分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数据统计与运行监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全动态监管;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开展定期督导评估,纳入督导评估体系。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退出,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协议期满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择退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须书面向县教体局提出申请,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继续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重新申报认定。
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与其解除协议,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变更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法人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涉嫌违规收费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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