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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01/2019-000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党群部门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30日
标  题: 平党办发〔2019〕7号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党办发〔2019〕7号 有效性: 有效

平党办发〔2019〕7号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平党办发〔2019〕7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6日

宁党办2019〕25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平罗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7日

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县党政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自治区有效衔接,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脱贫富民战略、生态立区战略,全面开展机构改革,振奋精神、兴县富民,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平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负总责,县委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调整优化县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县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县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安排,将县监察局的职责,县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县监察委员会,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县监察局。

(2)将县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政策研究室。

(3)将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4)组建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5)将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6)组建县委财经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政策研究室。

(7)组建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8)组建县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

(9)组建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

2.加强县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2)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对外加挂县公务员局牌子。

将县委老干部局并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保留县委老干部局牌子。

(3)县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将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对外加挂县新闻出版局牌子。

(4)县委统战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入县委统战部,县委统战部对外保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5)县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县政府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统战部,县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县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县委统战部加挂县委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县政府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牌子。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县自然资源局。将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地理信息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职责,县林业局的职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农牧局的草原(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以及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地理信息局、县不动产登记局)、县林业局。

(2)组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将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县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县农牧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占县党政机构限额。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工作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县环境保护局。

(3)组建县农业农村局。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县农牧局的职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县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以及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将县农牧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为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不再保留县农牧局。

(4)组建县卫生健康局。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县民政局的老龄事业管理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承担。

不再保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5)组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县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6)组建县应急管理局。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县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县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县农牧局的草原(地)防火、县林业局的森林防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职责,以及县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重新组建县司法局。将县司法局的职责,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相关法制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8)优化县审计局职责。将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9)优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将县价格监督检查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专利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再保留县价格监督检查所。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10)组建县医疗保障局。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医疗保障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县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公安局承担。

(二)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县委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委政策研究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统计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县委办公室不再保留台湾工作办公室牌子。

将县档案局(馆)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委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加挂县档案局牌子。县档案馆仍作为事业单位。

(2)县政府办公室不再保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将县政府办公室的挂牌机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更名为县政府外事办公室。

将县信访督办局并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加挂县信访局牌子。

(3)将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更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

将县民政局、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加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不再保留县粮食局牌子。

(4)组建县科学技术局。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科学技术管理职责基础上,组建县科学技术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5)将县统计局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挂牌机构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6)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组建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加强对审批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建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35个。党委机构10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党委工作机关9个。政府机构25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县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县人大机构改革

健全县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整合完善社会建设、内务司法等专门委员会,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

2.深化县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县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设提案和委员联络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治理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完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探索群团组织机关综合设置,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

(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巩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已经转为行政机构的,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推进治理重心下移,推动机构编制向基层一线倾斜,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乡镇,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治理体系,使各类机构、组织在基层公共服务、保障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整合优化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归并相近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

理顺部门与乡镇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下放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实行乡镇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个别继续实行派驻的,日常工作纳入乡镇统一管理,干部任免须征求乡镇党委意见。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专业性管理。乡镇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上来。

乡镇机构改革与县级机构改革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四)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整合执法职能和队伍,实行统一执法。在此基础上,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和配合力度,完善队伍管理、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机制,协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逐步建立乡镇综合执法平台,由乡镇统筹协调部门属地执法力量,在乡镇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

逐步规范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管理。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方式。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和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五)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

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权责清单管理,有效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建立政务服务事项“三级四同”清单,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积极构建“不见面”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享,发挥宁夏政务服务“一张网”功能,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适应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将群众日常生活类的便民事项,更多地委托或授权乡镇办理,推行“综合受理、一窗办理”。完善村级代办服务机制,提升村级代办服务能力。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公共事业部门便民化改革,更大限度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

(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党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机构限额范围包括党委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和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在限额外设立机构。县级设置党政机构其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不得称科。加大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力度,根据编制情况综合设置党政部门内设机构,不允许出现“一人多科”现象。整合归并的党政机构,综合性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套,业务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内在联系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该加强的加强,该精简的精简。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全面清理限额外行政机构,规范管理挂牌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从严从紧控制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临时机构要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精简整合各类派出机构,党委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不纳入机构限额,结合清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精简数量和调整组成人员,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确需单设的必须纳入机构限额管理。

强化编制总量控制,严控人员编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健全相互配合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相应建立领导和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进度,抓好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县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靠前指挥,当好改革的“施工队长”,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工作进度。坚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推进改革。要结合实际制定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统筹考虑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员转隶、资产划转、集中办公等工作。县级机构改革工作于2019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防止出现空档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稳定好干部职工队伍,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对新组建和整合调整较大的部门出现的超编、超领导职数情况,要通过3-5年的过渡期完成消化任务。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中央和自治区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按时限调整到位,不允许迟滞拖延,不允许搞变通,不允许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察范围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附件:1.中共平罗县委员会机构设置表

2.平罗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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