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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9-000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26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平罗县润民煤炭有限公司、 谭海平等十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9〕48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平罗县润民煤炭有限公司、 谭海平等十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平政发〔2019〕48号

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外围及崇岗煤炭集中区环保整治工作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9〕41号)规定,崇岗镇人民政府已经对平罗县润民煤炭有限公司、谭海平等13宗国有土地予以收储,均已签定《平罗县土地及房屋收储补偿协议》,土地面积44.82亩,土地证原件已交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收回平罗县润民煤炭有限公司、谭海平等十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下:

1.平罗县润民煤炭有限公司,土地证号:平国用(2005)第150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1472.25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园林路西侧;

2.谭海平,土地证号:平国用(2004)第891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3435.82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沟口汝西公路南侧金三角处;

3.冯占强,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7043号,类型:煤场划拨,面积:3076.56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西公路南侧金三角;

4.王万华,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7002号,类型:煤场划拨,面积:4943.12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西公路南侧金三角;

5.刘文海,土地证号:平国用(2004)第318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1517.42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向阳村;

6.冯光春,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7008号,类型:,商服划拨,面积:3751.20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西公路南侧;

7.韩焕新,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11094号,类型:煤场划拨,面积:1570.8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西公路南侧;

8.李克强,不动产证号:平国用(2003)字第1324号,类型:住宅划拨,面积:1007.07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箕沟口汝西公路南侧

9.赵明德,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字第7083号,类型:商服划拨,面积:347.71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箕沟汝西公路北侧;

10.王学荣,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11241号,类型:煤场划拨,面积:1057.32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西公路北侧;

11.沈海军,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11231号,类型:商服划拨,面积:171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沟口汝西公路南侧;

12.黄尚义,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11257号,类型:煤场划拨,面积:4098.35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西公路南侧;

13.吴光星,土地证号:平国用(1996)第4482号,类型:煤场,面积:2902.14 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汝箕沟汝西公路南侧。

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等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或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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