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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9-0016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1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罗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19〕101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罗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9〕101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67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优化营商环境会议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审批服务为导向,全力推进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构建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压减至75个工作日内,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底,建成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技术特别复杂等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备案事项;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工伤保险证明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前置要件。

2.做好下放审批权限的承接。指导县直各相关部门、工业园区做好区、市下放或委托事项的承接办理指导服务,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3.合并审批事项。依据自治区、市合并审批事项清单,梳理现有审批流程,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县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要确定合并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办理流程和完成时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整合同步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制定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目录及工作规程。将国家安全事项、园林绿地指标、河道管理、机场空域安全管理、无线电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电力保护等审查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一并征求意见。

5.调整审批时序,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等调整到项目开工前完成。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本着合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清单外无审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划分为四类:一般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牵头分别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定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由住建局牵头负责。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七)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1.实行联合审图。依托自治区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探索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

2.实行多测合一。建立综合性测绘工作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建筑放验线、规划核实、不动产测绘等事项,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工程包,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测绘标准。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3.实行联合验收。由县住建局牵头,协调确定验收时间,实行规划、土地、人防、消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

(八)推行区域评估。由政府主导统一对工业园区区域内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共享评估评审结果,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九)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原则,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由自治区统筹建设的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与各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多维统计分析、数据实时共享、全程监督管理等功能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上开展审批,实现“一站式”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2019年12月底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运行。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综合交通、文化旅游、社会事业等专项规划,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依托县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工业园区服务大厅开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整合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办理收件、发件、咨询等事项。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统一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项目统一代码归集项目所有审批信息,凡是前置审批已提交的资料,后继审批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凡是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他部门的审批结论,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互认。

(十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完善。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全要素跟踪监管。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信易批”“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完善限时后补机制,对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主体依法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增强联合奖惩效果。

(十七)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建立协同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县改革工作。

(十九)严格督促落实。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开展督查考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对工作推动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严肃问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工作措施和成效,每月2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多渠道广泛宣传改革工作,加强法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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