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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9-0018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罗县非洲猪瘟防控处置补偿 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19〕107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罗县非洲猪瘟防控处置补偿 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9〕107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非洲猪瘟防控处置补偿补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非洲猪瘟防控处置补偿补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处置工作,建立处置过程中强制扑杀补偿及经费使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非洲猪瘟防控有效及时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树立抓疾病防控就是抓畜牧业发展的理念,根据《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政府指导、财政补助、规范处置”的原则,对非洲猪瘟防控处置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生猪按照标准予以补偿,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以利于更好地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建立非洲猪瘟防控处置长效机制,为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县委、县政府统筹规划与属地乡镇负责相结合、政策性财政补助与防灾救灾、恢复生产相结合,做到处置规范、认定准确、补偿合理、拨付及时,逐步建立健全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处置长效机制,实现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目标。

三、补偿补助认定要求

(一)对确诊或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扑杀生猪的认定

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市、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诊断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开展防控和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派技术人员划定非洲猪瘟疫点(关联点)和疫区,指导对疫点和疫区的封锁、对疫点所有畜禽进行扑杀处置;对排泄物、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圈舍、用具、院落、运载车辆彻底进行清理(清扫)和严格消毒。在扑杀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认真核对扑杀数量,填写《平罗县病死畜禽扑杀处理登记表》,并由所在乡镇领导、农业农村部门扑杀人员、畜主在《平罗县病死畜禽扑杀处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平罗县病死畜禽扑杀处理登记表》作为兑现扑杀补偿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乡镇政府处置疫情所发生费用的认定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或相邻乡镇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部署,依据《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规范》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要求,组织人员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疫点或关联点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圈舍、用具、院落、运载车辆进行清理(清扫)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在疫区周边路口或主要交通路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过往载畜(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的检查、消毒、登记工作。疫情处理结束后,疫情发生或相邻乡镇政府将疫情处置(防控)方案文件和申请处置经费的请示文件(附产生费用的明细、单据)一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作为拨付疫情处置(防控)经费的依据。

四、补偿补助政策

参照国家非洲猪瘟处置扑杀补偿相关文件,制定平罗县非洲猪瘟处置补偿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偿范围和畜种

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诊断机构认定扑杀的畜禽。

(二)补偿标准

每头生猪补偿1200元,其他畜种参照国家相关标准。

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自治区出台补偿标准,参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处置费用补助

依据各乡镇在疫情处置(防控)过程中雇佣机械使用费、购置临时检查站物资费用、人员补助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实报实销原则申请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四)补偿补助方式

被扑杀的生猪补偿按照核定的数量和相应标准直接拨付养殖场(户);处置疫情所发生的费用每季度末,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相关乡镇。

五、经费来源

由县财政专项预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储备金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县级非洲猪瘟防控处置补偿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组成,此项工作由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收集、统计非洲猪瘟防控处置工作中相应资料,加强非洲猪瘟及其他疫病处置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核实补偿范围、数量和标准和处置疫情的费用;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偿和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责令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追回资金。

(三)该方案自201911日起施行,修改解释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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