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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9-0019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冯占强、赵宝其等1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9〕83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冯占强、赵宝其等1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平政发〔2019〕83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冯占强、赵宝其等1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外围及崇岗煤炭集中区环保整治工作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9〕41号)规定,崇岗镇人民政府已经对冯占强、赵宝其等12宗国有土地予以收储,签定了《平罗县土地及房屋收储补偿协议》,土地面积101.03亩,土地证原件已交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收回冯占强、赵宝其等1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下:

1.冯占强,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7091号,类型:煤场划拨,面积:2379.6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乡银汝公路东侧;

2.赵宝其,土地证号:平国用(2004)第214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8087平方米,位置:崇岗镇煤炭市场;

3.霍金宝,土地证号:平国用(2004)第208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7015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批发市场;

4.马海燕,土地证号:平国用(2016)60182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6128.84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姚汝公路西侧;

5.段惠娥,土地证号:平国用(2003)第430号,类型:商服出让,面积:2387.6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煤场汝西公路南侧;

6.段惠娥,土地证号:平国用(2006)第108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3453.82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批发市场;

7.王秀梅、申大伟,土地证号:平国用(2012)第60042号,类型:商服出让,面积:6400.07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

8.冉庆忠,土地证号:平国用(2009)第238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1928.17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

9.冉显荣,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7029号,类型:煤场划拨,面积:232.3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乡银汝公路东侧;

10.平罗县基督教会汝矿农场聚会点,土地证号:平国用(2003)第1391号,类型:宗教划拨,面积:1303.43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立交桥西侧;

11.平罗县海丰煤炭加工厂,土地证号:平国用(2006)第631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23977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

12.周尚仁,土地证号:平国用(2004)第141号,类型:商服划拨,面积:4059.38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煤炭批发市场。

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等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或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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