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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9-001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9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罗县支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9〕87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罗县支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平政发〔2019〕87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罗县支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罗县支行于1999年12月由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批准,经宁国用(1999)字第089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取得位于平罗县城东大街住宅用地2241.0平方米。经调查,该宗地中家属住宅楼占地767平方米,下剩1474平方米用地至今未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 (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之规定,现将依法收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罗县支行147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注销宁国用(1999)字第089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为住宅楼用地办理土地分摊用地手续。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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