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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中钢洗煤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的决定
平政发〔2021〕9号
宁夏中钢洗煤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经平罗县人民政府平政土批(2006)79号、83号、90号《关于宁夏中钢洗煤有限公司水产养殖用地的批复》批准。同意将农牧场辖区内共计999.9亩国有未利用地以租赁方式批准给该公司作为水产养殖用地。同时颁发了平他项(2006)219号、220号、221号《他项权利证书》,租赁期限三十年,自2006年8月15日至2036年8月15日止。
2006年8月30日,原平罗县国土资源局与宁夏中钢洗煤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土地租赁费共计24万元,但该公司均未按时缴纳,同时也没有进行投资开发,荒芜至今,没有充分发挥土地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以及原平罗县国土资源局与宁夏中钢洗煤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书》第七条第4款“依法未按照合同规定或两年不投资开发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之规定。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决定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并无偿收回宁夏中钢洗煤有限公司经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共计999.9亩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由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注销平他项(2006)219号、220号、221号《他项权利证书》。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宁夏中钢洗煤有限公司应到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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