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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1-0005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金沙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推广中心(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21〕11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金沙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推广中心(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平政发〔2021〕11号

宁夏金沙湾农业综合科技示范推广中心(有限公司)于2007年同平罗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566.2667公顷(8494亩)荒地用于生态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验、示范推广。承包期30年,自20061122日至20361122日止,并于20077月办理了用途为农业用地的平国用(2007)1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5553710平方米(8330.5亩);同时以划拨方式办理了平国用(2007)5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绿化用地,使用权面积383219.16平方米(574.83亩)。

为顺利实施平罗县翰泉海水环境及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切实改善瀚泉海及其周边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无偿收回平国用(2007)1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的5553710平方米(8330.5亩)农业用地和平国用(2007)5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的383219.16平方米(574.83亩)绿化用地。土地被收回后,宁夏金沙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推广中心(有限公司)签定的《土地承包协议》予以终止,《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予以注销。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后,参照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宁夏金沙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推广中心(有限公司)应到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2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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