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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平政发〔2021〕13号
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竞得位于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东至未利用地,西至未利用地,南至纬二路中心线,北至纬三路中心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为75437平方米,出让金额为233.86万元。不动产权证号:宁(2018)平罗县不动产权第P0006328号,无查封,无抵押。
经调查,该宗地应动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应竣工日期2019年11月20日,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该项目至今未动工建设,被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认定为闲置土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也多次督促我县要及时予以处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 (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无偿收回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543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到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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