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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1-001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1〕26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1〕26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5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与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有关改革精神,全力推进建设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协同联动有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优化审批服务

第二条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审批局)依法行使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审批法律责任,严格落实一枚印章管审批要求。

第三条县审批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批法制审查等制度,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通过再造流程、优化环节、压缩时限、创新审批服务方式等,建立健全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县审批局要开展集成服务”“套餐服务”“一站式服务等工作,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窗口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审批限时办结、窗口统一出件模式。开辟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程帮办代办,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三章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对已划转至县审批局的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原行使职权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县委、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承担法定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合理划分审批和监管的界线,推动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依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研究制定监管办法、监管清单和计划,实施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监管缺失、监管过度和监管不当。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监管。

第九条事项划转后,与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职能仍由原职能部门履行。各职能部门应强化大数据的应用,对监管对象实施信用监管、等级评价。

第十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县审批局应从严审查,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申请人,依法依规不予审批;对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章建立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县审批局和各职能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互补方式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审管工作紧密衔接,形成长效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县审批局作出的审批决定,应通过宁夏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宁夏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平台,或以正式文件送达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启动监管程序,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形成建设审批条件。其他重要事项,由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商方式研究解决,会议结果形成纪要,以推进决策事项的落实。

第十四条需要联合开展现场勘验的事项,由县审批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加,共同完成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审批决定,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函告县审批局,由县审批局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终止,及时函复处理结果。同时,对依法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应当及时函告县审批局。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审批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六条县审批局应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和大数据信息应用等工作,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建设,促进审批、监管工作协调联动。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未划转事项的动态管理,适时提出事权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县审批局应建立审批事项回访机制,及时跟踪了解审批事项的落实、监管和进展等情况。

第十九条县审批局、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审管分离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依法依规执行。

第五章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第二十条县审批局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协同联动备忘录,约定各自的责任权限。

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县审批局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标准、规定时,应抄送县审批局;举办与行政审批业务或行业标准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通知县审批局参加。

第二十二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审批遗留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事项职能有延续性的由县审批局负责解决,无延续性的由原职能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审管联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两年内有效,由县审批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视频解读《平罗县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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